商、周时代,丰台地区属古北京——蓟城的郊野。周初属蓟,后属燕。
秦时置蓟县。
西汉蓟县南置阴乡县,治所阴乡城在今葆台一带。东汉撤阴乡入蓟县。
唐建中二年(781),析蓟县西境为幽都县。今丰台区中部(卢沟桥乡和花乡)当时属幽都县;东部(南苑乡)属蓟县。
辽会同元年(938),改蓟县为蓟北县,开泰元年(1012),改幽都、蓟北为宛平和析津。
金代,改析津为大兴。
元代,今丰台东部南苑乡属大兴县,西部的北宫以南属良乡县,中间大部分属宛平县。
明代,今右安门以东的南苑乡属大兴县,西部王佐北部及大灰厂一带属房山县,王庄—怪村以南属良乡县。
清末丰台镇以东、大红门以北划为城属区。
1928年6月,丰台区东部属南郊区,中、西部分属宛平县、房山县和良乡县。
1949年1月,丰台、长辛店、南苑及附近地区划归北平市,并相继建立区级人民政府。同年4月,北平市统一划区,南苑区为第二十三区,丰台区为第二十五区,长辛店为第二十六区。同年6月原第十五区与第二十三区合并为第十四区,原第十六区南部并入第二十五区成为第十五区,原第二十六区改为第十八区。
1950年6月,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撤销建制的北京市第十八区(长辛店)并入第十五区。同年8月,北京市人民政府决定郊区名称与城区衔接,原第十四区(南苑)改为第十一区,第十五区(丰台)改为第十二区。
1952年,撤销宛平县,成立丰台区、南苑区、石景山区,隶属于北京市。
1958年,南苑区、石景山区大部并入丰台区。
1963年7月,成立市属的石景山办事处,北辛安、金顶街、苹果园、广宁坟、新古城等五个街道由丰台区划归石景山办事处。
1967年8月,石景山区建制恢复,石景山公社划出丰台区。
1990年底,区境最西端点马鞍山(东经116°4′)和最东端点东四道口村(东经116°28′),相距35千米;最南端点为贺照云村南界(北纬39°46′),最北端点为青塔村北新开渠(39°54′),南北最宽14千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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