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养老助餐服务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养老助餐服务管理水平,解决老年人用餐不便问题,根据《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20〕17号)《关于提升北京市养老助餐服务管理水平的实施意见》(京民养老发〔2022〕69号),结合丰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
第二条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化运营、属地责任、公益属性、多元支持、综合监管”原则,重点满足失能、失智、高龄等确实不具备做饭能力老年人的助餐服务需求,兼顾满足其他老年人就餐的便利性、多样性。立足于保基本,提高市场化、便利化、多样化水平,促进与现有养老服务机构服务、社会服务、生活性服务业有机融合,鼓励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与社会单位食堂、餐饮企业融合发展,有效提升养老助餐服务水平。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基本养老服务对象”是指具有北京市户籍且居住在丰台区的城乡特困老人;低保和低收入家庭的失能、失智、高龄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其他家庭失能、失智、重度残疾老年人。
本细则所称“养老助餐服务”是指以社区养老服务驿站或街镇养老照料中心、养老服务机构和老年餐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为基础,以社会化餐饮服务单位和社会单位内部食堂为补充、以养老助餐服务平台为支撑,依托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服务形式,为居住在本区的60周岁及以上的居家老年人提供订餐、配餐、就餐、送餐等服务。
本细则所称的“养老助餐点”是指发挥自身资源为周边固定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的社区养老服务驿站或街镇养老照料中心、养老服务机构、老年餐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社会单位内部食堂、面向社会提供养老助餐服务的社会餐饮企业、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等。
第二章 养老助餐服务主体
第四条 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在丰台区民政局备案的养老服务机构。
自身不具备食品经营许可证,但通过与有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签订配餐协议的养老服务机构。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社会餐饮企业及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其他具备资质的社会单位内部食堂等服务主体。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食堂挂牌养老助餐点,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资质和相应许可项目,开辟养老助餐专区,与周边固定老年人建立长期稳定的供餐关系,按照内部员工的就餐要求进行管理,提供用餐或外送服务。
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及街镇养老照料中心应全部具备助餐功能,确实无法开展助餐服务的应由属地街镇向区民政局说明。
第三章 助餐模式
第五条 助餐模式可分为集中配送分餐模式、自制餐模式等。助餐主体应利用线上及线下多种形式,根据点位实际情况选择助餐模式。
现场制作的,应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场地、制作、加工、分餐、消毒等应符合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有关规定。
第六条为丰富养老助餐服务品种供应,养老助餐服务单位可以根据老年人用餐需求,采取外卖点餐的形式为老人提供就餐服务。养老助餐服务单位未取得餐饮服务食品经营许可不得对外卖点餐进行二次分餐,不得从事食品加工制作, 不得对非老年人提供订餐送餐服务。
第四章 助餐补贴及获取条件
第七条 就餐补贴
持北京市养老助残卡(民生一卡通)、常住丰台区的居家基本养老服务对象,在养老助餐点获取午餐或晚餐,每人每天给予5元就餐补贴,在就餐消费额度超过就餐补贴标准时方可享受。补贴金额随每日刷卡第一餐直接扣减,自动生成消费纪录。扣减额度由养老助餐点先行垫付。
居家基本养老服务对象变更常住区的,由常住区提供就餐补贴;转为非服务对象或死亡等,不再享受就餐补贴。
第八条 运营补贴
60周岁及以上、持有北京市养老助残卡(民生一卡通)、常住丰台区的居家老年人均可在丰台区养老助餐点就餐、订餐,享受老年餐优惠价格;为居家养老的老年人提供午餐或晚餐助餐服务、单笔消费10元及以上的,经我区审核备案的养老助餐点,按实际助餐人数给予每人每天3元的运营补贴。未通过丰台区养老助餐服务平台完成养老助餐服务的不享受补贴。
第九条首次使用助餐服务前,服务对象及其代理人,需通过丰台区养老助餐服务平台绑定服务对象的养老助残卡(民生一卡通)进行身份认证,实现精准识别;养老助餐点需通过丰台区养老助餐服务平台完成注册。
第十条我区将依托丰台区养老助餐服务平台实现助餐数据归集,经与北京市社会福利服务管理平台和农商行相关数据对比后,形成助餐补贴的发放依据。
第十一条 运营补贴与居家基本养老服务对象就餐补贴按季度同步发放,发放时间为每年四月、七月、十月、次年一月。
第十二条 补贴发放账户为养老助餐点对公账户。终止服务的养老助餐点,因关闭对公账户导致补贴无法发放的,在结束营业后的第一个补贴发放日前,提供法定代表人个人银行账户,申请领取相应补贴资金。
第五章 资金保障
第十三条养老助餐服务补贴总体上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共担,市级补助资金按照以奖代补方式兑现,具体根据考评结果,奖补资金不足部分由区财政承担。区财政局收到市财政局下达的补助资金通知后,根据区民政局申请,统筹本级财力及时分配和拨付补助资金。
第六章 养老助餐点管理
第十四条 养老助餐点申请
符合养老助餐点条件的服务主体,由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向所属街镇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养老助餐点运营管理协议》(见附件);
(二)《丰台区养老助餐点备案表》(见附件);
(三)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营业所需资质原件与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与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签订的协议及其食品经营许可证等);
(四)房产证明;
(五)工作人员健康证;
(六)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第十五条 审批备案
属地街镇与区民政局按照《北京市养老助餐点管理规范》(见附件)、《北京市养老助餐点核验标准》(见附件)等文件要求进行两级核验审批,明确食品安全、配送流程、服务价格、服务补贴及相关要求等事项。审核通过的,向区民政局备案。区民政局对养老助餐点实行统一台账管理,并接受有关单位监管。
第十六条 规范服务管理
(一)养老助餐点于门口醒目处统一悬挂民政部门设计的形象标识。
(二)养老助餐点配备安装用于刷养老助残卡(民生一卡通)的POS机,支持老年人刷卡消费。
(三)实行“六公示”制度。养老助餐点应在醒目处设置公示栏,对助餐工作人员健康证、收费价格及优惠套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承诺书、举报电话、区民政部门备案信息进行公示。
(四)养老助餐点应尽量丰富餐品品类,每周更新食谱,并对外公开。
(五)养老助餐点承诺为老年人提供优惠价格,并为老年人提供至少一个套餐,制定荤素搭配、营养均衡的食谱。街道地区午餐至少提供一荤两素,乡镇地区午餐至少提供一荤一素。
(六)所有养老助餐点纳入丰台区养老助餐服务平台,公开养老助餐服务信息。丰台区养老助餐服务平台对养老助餐点资质条件、食品安全、消费数据、服务量、满意度等进行常态管理,同时共享至属地街镇、区民政局及相关主管部门,做到规范管理、全程留痕、数据可追溯。
第十七条助餐点服务变更与终止
因故暂停助餐、终止助餐、装修改造或实际助餐地址迁移的养老助餐点,需于服务变更前15天在助餐场所门口醒目处张贴公告,并向所属街镇书面报备,详细说明变更情形及原因、负责人及联系方式、暂停或终止及恢复助餐时间等。街镇核实确认相关情况后,做好承接服务和安排,及时反馈区民政局。
养老助餐点变更助餐地址、法人、运营主体或合作配餐单位的,须按照申请备案流程重新进行核验备案。
第十八条鼓励有条件的助餐点将餐品类型逐渐覆盖至咀嚼吞咽困难的失能老年人,以及需慢性病饮食干预的老年人;照顾少数民族等有特定饮食习惯的老年人,并提供相对应的老年营养餐。
第十九条助餐方式包括堂食、订餐、代为取餐等。各街镇可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在符合政策法规的前提下创新服务模式,因地制宜开展养老助餐服务工作,多种方式为老年人提供养老助餐服务。
第二十条对行动不便、确实无法到助餐点取餐的居家基本养老服务对象家庭,经街镇评估确有需要的,应落实送餐到家,为老人提供代为取餐服务。
第七章 数字化助餐平台建设
第二十一条 丰台区养老助餐服务数字化平台具备订餐、支付、数据统计、助餐点管理等相关功能,是我区养老助餐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八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职责与分工
(一)区民政部门负责建立符合本区实际的养老助餐服务体系,研究制定本区养老助餐服务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牵头对全区养老助餐服务工作开展监督管理。
(二)区财政部门负责按照相关部门申请及政策要求落实养老助餐补贴资财政资金。
(三)区商务部门负责培育和发展本区养老助餐服务市场,引导辖区内连锁品牌社会餐饮企业及集中制餐企业参与提供养老助餐服务。
(四)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养老助餐点规范运营、食品质量与安全管理及价格监督,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至街镇和区民政局。
(五)区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负责按照市政务服务局(市市民热线服务中心)的有关要求,做好“接诉即办”相关工作。
(六)各街镇负责本辖区养老助餐服务工作的组织实施,着眼一刻钟养老服务圈,以解决失能失智高龄老年人用餐需求为重点,挖掘辖区资源,发展和合理布局养老助餐点。原则上每个养老助餐点服务半径不超过1500米,服务人口不低于2000人,确保老年人在15分钟服务半径内获取便捷、优质的助餐服务。鼓励探索区域特色的养老助餐模式及机制,丰富助餐内容及覆盖面;落实养老助餐工作的审核、日常监管及纠纷处理。
第二十三条 区民政局与街镇共同建立本辖区内养老助餐点台账,公布养老助餐点地址及监督电话。对老年人通过监督电话等途径,举报附近没有养老助餐点且经核查属实的,由辖区街镇统筹规划或单体解决。
第二十四条 区民政局会同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协同监管,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养老助餐点食品安全工作的指导,强化养老服务供餐来源的食品安全监管。街镇根据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的意见建议,督促养老助餐点进行整改落实,及时将整改情况报相关部门。
第二十五条 市政务服务局依托12345市民热线对各区养老助餐服务开展调查和访谈,以养老助餐服务满意度、便利性、多样性、覆盖率等为重点指标,作为考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养老助餐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各街镇应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在接到通知1个月内完成整改;拒不整改的,暂停其享受补贴资格一年:
(一)养老助餐服务对象通过12345或监督电话投诉养老助餐点服务质量问题,单月投诉≥2件,经核实情况属实的;
(二)存在食品安全隐患问题的;
(三)在民政局备案后,连续2个月及以上未开展服务,或者在丰台区养老助餐服务数字化平台上连续2个月以上没有服务流量数据的。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暂时无法提供服务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区民政局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归集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补助资金拨付、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抽查、核查、审计。
第二十八条养老助餐点依法接受审计监督,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整改。
第二十九条 对发现养老助餐点、服务对象虚报就餐信息、套取政府补助资金的,一经查实,取消对应养老助餐点补贴获取资格并纳入养老服务信用黑名单;补助资金已发放的,由区民政局会同街镇依法追回,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相关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要自觉接受纪检、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在养老助餐补贴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虚报项目内容和补助金额、挤占挪用补助资金、贪污浪费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部门和个人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养老助餐点运营管理协议(范本)
主办: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北京市丰台区政务服务管理局、北京市丰台区科学技术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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