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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标  题] 丰台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3. [主题分类] 土地交通
      4. [发文编号] 丰政发〔2004〕16号
      5. [成文日期] 2004-04-15
      6. [发布日期] 2005-08-18
      7. [实施日期] 2004-04-15
      8. [废止日期] ----
      9. [有效性]有效
      10. 废止文件相关链接
      11. 丰台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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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丰台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丰政发〔2004〕16号

        各乡镇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
          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l号)和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坚持依法用地、合理用地、集约用地,切实保护农民利益,严厉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现就进一步治理整顿全区土地市场秩序,加强土地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级领导干部要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全面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要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学习和宣传;进一步增强依法保护和节约土地资源的意识,切实提高土地的综合利用效率,调整优化城乡用地结构,保障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土地管理工作,坚持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将土地管理纳入干部考核体系,进一步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土地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二、加强土地规划管理,严格土地用途管制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
          依据市政府批复丰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建设规划的衔接,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规划管理,坚持做好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确保土地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加强土地用途管制。对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建设用地规模实行总量控制。征用和占用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并纳入建设用地利用年度计划。严格建设用地计划管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土地审批,杜绝土地征用和占用的违规操作。
        严格执行非农建设用地的“六个不报批”,即:对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验收不合格的、未按规定执行建设用地备案制度的、没有建设用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的、已批准的建设用地仍有闲置的、没有通过建设用地预审的、不符合本市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的建设项目,一律不能办理相关的用地手续。
          三、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保护基本农田
          各乡镇政府,区政府有关委、办、局,要加大对基本农田和耕地的保护,坚决遏制乱占耕地现象。加快推进基本农田划定工作,严格执行基本农田保护“五个不准”的规定,即: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外,非农业建设项目不准占用基本农田;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将卫星城、中心镇周边、交通沿线等耕作条件良好的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随意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减少基本农田面积;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不准以调整农业结构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和进行畜禽养殖以及其他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绿化隔离带建设。确需占用基本农田,按土地管理法规定办理报批手续,经批准后进行建设。
          各乡镇政府,区政府有关委、办、局要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工作,依法履行补充耕地责任,确保耕地的占补平衡。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前提下,适度开发未利用土地。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治,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四、改革土地征用制度和安置补偿办法,保护失地农民利益
          改革和完善征地程序,提高征地工作透明度。加快实行征地公告制度、征地价格听证制度,完善征地争议的调处和裁决办法。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用地的范围,按市政府要求调整征地补偿标准。严格执行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办法,依法实行征地拆迁补偿。
        改革并逐步完善失地农民的安置补偿政策,切实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征地补偿费用应首先用于建立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险。按市政府要求区政府将失地农民纳入社会就业渠道统一管理。征用集体土地的,根据集体经济组织的意愿,有条件的可采取留地安置的方式,解决农民生产、生活问题。加强征地补偿款监管,防止拖欠、挪用,确保失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占用土地,必须经其成员全体大会或代表大会集体讨论决定,进行公示,并按程序报批;占地后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规定,理顺村民的利益关系。
          五、加强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推进城市化进程
          坚持集约用地。积极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通过土地置换和土地周转,加快中心镇建设和旧村改造,村民住宅建设向中心镇和中心村集中。乡镇企业用地走集约化道路,拓宽城乡发展用地空间。按照《土地管理法》及我区制定的《丰台区集体土地使用管理办法》,办理各项非农建设用地。
          按照市政府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探索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的合法途径和方法。
          加快集体经济组织的房屋、企业用地和农民宅基地的确权发证工作。
          切实做好农村集体企业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造中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处置工作,支持有条件的乡镇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六、整合开发区土地资源,规范乡镇工业用地
          各乡镇政府,区政府有关委、办、局要高度重视、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治理整顿各类开发区的要求,凡擅自扩建的,一律按规划核减面积,由区政府依法收回所占土地,责成建设单位组织复耕,严禁弃耕撂荒。
          开发区和乡镇工业用地征地,均不得拖欠农民征地补偿款和新增建设用地使用费。对拖欠的要严格追缴并追究责任。
          各乡镇二、三产业用地应向“布局集中、用地集约、产业集聚”的方向发展。
          七、全面推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招标、拍卖、挂牌制度和土地储备制度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作用。严格控制经营性用地协议出让,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项目用地都应进入土地交易市场公开交易,确保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要完善经营性项目用地招标、拍卖、挂牌操作程序,减少环节,简化手续,提高效率,为投资人创造更好的市场环境。
        规范土地交易行为,加强对出让后的用地管理,加大对闲置用地和违反出让合同建设项目的管理。各部门、各单位均不得搞土地招商,不得擅自以联建、合建等方式自行转让存量国有划拨土地。
          大力推行土地储备,加强土地整理。储备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区土地储备分中心建立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通过征用、收购、收回和置换的方式实施土地储备。土地储备实行规划和计划管理,理顺土地管理供应程序。
          坚持政府对土地的集中统一管理,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供应土地,避免多头供地、低价出让土地,防止恶性竞争。
          八、依法行政,严厉查处违法用地行为
          依法加强土地管理,坚决打击违法乱批滥占耕地,杜绝不按法定程序用地行为。政府各部门要加强配合协调,强化内部责任,严格把关,切实从源头上防范违法用地。
        按照市政府要求全面推行和落实土地执法动态巡查责任制度,健全区、乡镇、村三级执法监察网络,积极推行国土资源管理特邀监察员、监督员、信息员制度,建立违法用地举报奖励制度。开展国土资源执法模范乡镇创建活动。
          切实解决违法批地、违法违规出让土地和征地中损害农民利  益问题,坚决纠正未批先用和土地专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方面的违法违纪行为。针对群众集体上访、重复上访反映的违法用地案件进行重点查处。对严重损害农民利益的土地违法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向社会公布。区国土房管局要与区监察局和司法机构加强工作联系,加大对违法用地的监督和查处力度。
          九、加强土地管理部门的自身建设,积极推进管理体制改革
          区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要结合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开责任部门、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期限、收费依据和服务标准,接受社会监督。
        土地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实行土地管理重大问题的听证会和会审制度,切实落实土地管理目标责任制,完善土地管理中依法行政的监督机制。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执法体制。
          继续抓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积极开展网上审批,全面推行一站式全程代理服务,改善和优化全区土地管理的办事环境。加强基础工作,确保各项土地统计数据资料的准确性、时效性。
          积极推进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政令畅通、严格执法、勤政廉政的土地管理队伍,全面提高丰台区国土资源管理水平。

                            
                                          丰台区人民政府
                                                     二OO四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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