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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政府部门
        北京市丰台区新闻出版局

        日期:2022-10-20 11:05 来源: 区新闻出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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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实施主体 业务指导部门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类型 职权状态 基本编码 清单的实际行使层级 行使层级 设定依据
        1 北京市丰台区新闻出版局 北京市新闻出版局 B5301300 出版物零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审批 行政许可 在用 000139014000 区级 区级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3号公布,根据2011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出版管理条例〉的决定》第594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4年0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16年02月0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三十五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 L5300600 设立出版物出租企业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在用 111053008000 区级 区级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6〕第10号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出版物发行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出版物,是指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本规定所称发行,包括批发、零售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   批发是指供货商向其他出版物经营者销售出版物。   零售是指经营者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出版物。   出租是指经营者以收取租金的形式向消费者提供出版物。   展销是指主办者在一定场所、时间内组织出版物经营者集中展览、销售、订购出版物。 第十三条 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应当于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 L5300700 出版物发行单位设立临时零售点开展出版物销售活动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在用 111053009000 区级 区级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6〕第10号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出版物发行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出版物,是指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本规定所称发行,包括批发、零售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   批发是指供货商向其他出版物经营者销售出版物。   零售是指经营者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出版物。   出租是指经营者以收取租金的形式向消费者提供出版物。   展销是指主办者在一定场所、时间内组织出版物经营者集中展览、销售、订购出版物。 第十七条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可在原发证机关所辖行政区域一定地点设立临时零售点开展其业务范围内的出版物销售活动。设立临时零售点时间不得超过10日,应提前到设点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取得备案回执,并应遵守所在地其他有关管理规定。
        4 G5300100 对进口出版物目录备案核准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在用 市级、区级 《出版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出版物进口业务,由依照本条例设立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进口业务。第四十六条 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在进口出版物前将拟进口的出版物目录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有禁止进口的或者暂缓进口的出版物的,应当及时通知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并通报海关。对通报禁止进口或者暂缓进口的出版物,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不得进口,海关不得放行。出版物进口备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5 G5300200 对境外出版机构在境内设立办事机构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在用 市级、区级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331 境外新闻出版机构在境内设立办事机构审批。
        6 G5300300 对中小学教辅类选题出版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在用 市级、区级 《关于公布取消和下放的新闻出版总署行政审批项目后续监管措施的通知》附件1 国务院公布取消的新闻出版总署行政审批项目(28项)后续监管措施:序号10中小学教辅类图书选题审批为保证此类图书的出版质量,避免重复出版,须按照新闻出版总署确定的出书范围出版此类图书。
        7 北京市丰台区新闻出版局 北京市电影局 B5400500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行政许可 在用 110154008000 区级 区级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65项:“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下放县级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电影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2号第三十八条: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第三十九条: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或者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第56项:电影放映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8 G5400200 对电影摄制活动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在用 市级、区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十三条 拟摄制电影的法人、其他组织应当将电影剧本梗概向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备案;其中,涉及重大题材或者国家安全、外交、民族、宗教、军事等方面题材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电影剧本报送审查。电影剧本梗概或者电影剧本符合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将拟摄制电影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并由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出具备案证明文件或者颁发批准文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法人、其他组织经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与境外组织合作摄制电影;但是,不得与从事损害我国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危害社会稳定,伤害民族感情等活动的境外组织合作,也不得聘用有上述行为的个人参加电影摄制。合作摄制电影符合创作、出资、收益分配等方面比例要求的,该电影视同境内法人、其他组织摄制的电影。境外组织不得在境内独立从事电影摄制活动;境外个人不得在境内从事电影摄制活动。
        9 G5400500 对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检查 行政检查 在用 市级、区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十四条 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等应当如实统计电影销售收入,提供真实准确的统计数据,不得采取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观众,扰乱电影市场秩序。
        10 G5400600 对电影放映活动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在用 市级、区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二十四条 第二款 企业、个体工商户具有与所从事的电影放映活动相适应的人员、场所、技术和设备等条件的,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从事电影院等固定放映场所电影放映活动。 第二十六条 企业、个人从事电影流动放映活动,应当将企业名称或者经营者姓名、地址、联系方式、放映设备等向经营区域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备案。
        北京市丰台区新闻出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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