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实施主体 | 业务指导部门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类型 | 职权状态 | 基本编码 | 清单的实际行使层级 | 行使层级 | 设定依据 |
1 | 北京市丰台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D7001000 | 对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加处罚款 | 行政强制 | 在用 | 110370011000 | 市级,区级,街道 | 市级,区级,街道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2 | D7002100 | 对用于实施建筑垃圾处置相关违法活动的设施、工具等采取查封、扣押的强制措施 | 行政强制 | 在用 | 110370022000 | 市级,区级,街道 | 市级,区级,街道 | 【地方性法规】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93号第二十九条第(三)项 执法机关实施行政执法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三)对用于实施违法活动的设施、工具等,依法予以查封、扣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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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D7002200 | 对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固体废物及设施、设备、场所、工具、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的强制措施 | 行政强制 | 在用 | 110370023000 | 市级,区级,街道 | 市级,区级,街道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固体废物及设施、设备、场所、工具、物品予以查封、扣押: (一)可能造成证据灭失、被隐匿或者非法转移的; (二)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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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D7002300 | 对用于生活垃圾相关违法活动的设施、工具采取查封、扣押的强制措施 | 行政强制 | 在用 | 110370024000 | 市级,区级,街道 | 市级,区级,街道 | 【地方性法规】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共 [十五届]
第21号第五十八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的协调配合机制,定期通报情况,实现生活垃圾监督管理信息、数据的及时互通和共享。 执法机关依照本条例有权采取以下措施,实施生活垃圾监督管理: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三)对用于违法活动的设施、工具,依法予以查封、扣押; (四)为调查有关违法行为,请求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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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G7001100 | 对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及事中事后情况进行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在用 | 区级、乡(镇、街道)级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 ||||
6 | G7001200 | 对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在用 | 市级、区级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
7 | G7001300 | 对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在用 | 市级、区级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
8 | G7001400 | 对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在用 | 区级、乡(镇、街道)级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 ||||
9 | G7001500 | 对相关单位和个人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在用 | 市级、区级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 ||||
10 | G7001700 | 对相关单位和个人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在用 | 市级、区级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 ||||
11 | G7001800 | 对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在用 | 区级、乡(镇、街道)级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者不得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以及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 | ||||
12 | G7001900 | 对燃气经营者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在用 | 区级、乡(镇、街道)级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者不得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 ||||
13 | G7002000 | 对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在用 | 区级、乡(镇、街道)级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 ||||
14 | G7002200 | 对相关单位和个人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在用 | 市级、区级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 ||||
15 | G7002300 | 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在用 | 区级、乡(镇、街道)级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 ||||
16 | G7002400 | 对燃气经营者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在用 | 区级、乡(镇、街道)级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者不得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 ||||
17 | G7002500 | 对燃气经营者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在用 | 区级、乡(镇、街道)级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者不得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 ||||
18 | G7002600 | 对燃气经营者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在用 | 区级、乡(镇、街道)级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者不得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 | ||||
19 | G7002700 | 对燃气经营者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在用 | 区级、乡(镇、街道)级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者不得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 | ||||
20 | G7002900 | 对相关单位和个人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在用 | 市级、区级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 ||||
21 | G7003100 | 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在用 | 区级、乡(镇、街道)级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应当设立或者委托设立售后服务站点,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负责售后的安装、维修服务。 | ||||
22 | G7003200 | 对燃气经营者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在用 | 区级、乡(镇、街道)级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者不得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 |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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