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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政府部门
        北京市丰台区生态环境局

        日期:2022-10-20 11:26 来源: 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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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实施主体 业务指导部门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类型 职权状态 基本编码 清单的实际行使层级 行使层级 设定依据
        1 北京市丰台区生态环境局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B1300200 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 行政许可 在用 000116003000 市级、区级 市级、区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第十五条: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 B1300300 排污许可 行政许可 在用 000116005000 区级 区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主席令第十二号,2008年2月28日予以修改第二十条: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主席令第二十二号,2014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五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3 B1300500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在用 000116007000 市级、区级 市级、区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第八十条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2011年第一次修正)第二十二条: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有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活动。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5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第七条: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之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4 B1301200 辐射安全许可 行政许可 在用 000116015000 市级、区级 市级、区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六 号第二十八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转让、进口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449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2019年3月2日第709号国务院令。第五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第六条:除医疗使用I类放射源、制备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用放射性药物自用的单位外,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I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I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除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的许可证外,其他单位的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5 B1304600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海洋工程、核与辐射类除外) 行政许可 在用 000116055000 市级、区级 市级、区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9号第十九条 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6 B3404100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 行政许可 在用 000116056000 市级、区级 市级、区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四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主席令第十二号,2008年2月28日予以修改第十九条: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交通、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7 B1304700 贮存危险废物超过一年的批准 行政许可 在用 000116057000 市级、区级 市级、区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第八十一条第三款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报经颁发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 B1304900 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行政许可 在用 110113014000 市级 市级、区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9号第十九条 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六 号第二十九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有关部门不得颁发许可证。
        【政府规章】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第七条 辐射工作单位在申请领取许可证前,应当组织编制或者填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依照国家规定程序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第九条 申请领取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从事下列活动的,应当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一)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的除外);(二)使用Ⅰ类放射源的(医疗使用的除外);(三)销售(含建造)、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第十条申请领取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从事下列活动的,应当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一)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的;(二)销售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三)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的;(四)使用Ⅱ类、Ⅲ类放射源的;(五)生产、销售、使用Ⅱ类射线装置的。第十一条 申请领取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从事下列活动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一)销售、使用Ⅳ类、Ⅴ类放射源的;(二)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
        9 D1300100 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设施、设备进行查封、扣押 行政强制 在用 110313018000 市级、区级 市级、区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第七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有毒有害物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土壤污染的,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有关设施、设备、物品。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9号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10 D1300300 对水污染事故进行代治理 行政强制 在用 110313020000 市级、区级 市级、区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第八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
        (二)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
        (三)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
        (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五)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
        (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
        (七)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的;
        (八)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未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或者未进行防渗漏监测的;
        (九)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九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未按照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备治理能力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还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等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
        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渔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罚;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进行处罚。
        11 D1300400 对危险废物进行代处置 行政强制 在用 110313021000 市级、区级 市级、区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第五十五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不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
        12 D1300500 对违法设置排污口进行强制拆除 行政强制 在用 110313022000 市级、区级 市级、区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7号第八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13 D1300600 对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相关设施、设备、物品进行查封、扣押 行政强制 在用 110313023000 市级、区级 市级、区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第三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14 D1300700 对违反《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被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进行代为治理 行政强制 在用 110313024000 市级、区级 市级、区级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2号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经催告仍不治理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核设施营运单位将废旧放射源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将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处置,或者擅自处置的;(二)核技术利用单位将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擅自处置的;(三)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单位将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处置,或者擅自处置的。
        15 D1300800 对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进行代为贮存或者处置 行政强制 在用 110313025000 市级、区级 市级、区级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2号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该单位立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指定有相应许可证的单位代为贮存或者处置,所需费用由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承担,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核设施营运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其产生的废旧放射源送交贮存、处置,或者将其产生的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处置的; (二)核技术利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其产生的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贮存、处置的。
        16 D1300900 在发生辐射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辐射事故可能发生时的采取临时控制措施 行政强制 在用 110313026000 市级、区级 市级、区级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449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2019年3月2日第709号国务院令。第四十三条 在发生辐射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辐射事故可能发生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权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一)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辐射事故的作业;(二)组织控制事故现场。
        17 D1301000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进行代为处理或者实施退役 行政强制 在用 110313027000 市级、区级 市级、区级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449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2019年3月2日第709号国务院令。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指定有处理能力的单位代为处理或者实施退役,费用由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承担,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对废旧放射源进行处理的;(二)未按照规定对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场所和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场所,以及终结运行后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实施退役的。
        18 D1301100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将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用作回填或者充填材料,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进行代治理 行政强制 在用 110313028000 市级、区级 市级、区级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土地复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2号第四十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将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用作回填或者充填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19 D1301200 对涉嫌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进行查封、扣押 行政强制 在用 110313029000 市级、区级 市级、区级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2011年第一次修正)第三十九条第四项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四)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
        20 D1301300 对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单位及其生产设备、设施、原料及产品的进行查封、扣押 行政强制 在用 110313030000 市级、区级 市级、区级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3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
        下列措施:
        (五)扣押、查封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及其生产设备、设施、原料及产
        品。
        21 D1301400 对违法排污造成突发环境事件并继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将污染物排放设施、设备进行查封、扣押 行政强制 在用 110313031000 市级、区级 市级、区级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第三十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发生突发环境事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已有相关处罚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企业事业单位未按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继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22 D1301500 对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固体废物及设施、设备、场所、工具、物品的查封、扣押 行政强制 在用 110313032000 市级、区级 市级、区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固体废物及设施、设备、场所、工具、物品予以查封、扣押:(一)可能造成证据灭失、被隐匿或者非法转移的;(二)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23   对排放噪声造成严重污染,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场所、设施、设备、工具和物品的查封、扣押 行政强制 在用     市级、区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条 排放噪声造成严重污染,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排放噪声的场所、设施、设备、工具和物品。
        24 H1300100 固体废物申报登记确认 行政确认 在用 000716007000 区级 区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第三十二条国家实行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前款规定的申报事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25 H1300400 对重点排污单位名录进行确定 行政确认 在用 110713008000 区级 区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有毒有害物质排放等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向社会公开并适时更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承载力、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商有关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商同级有关部门确定。
        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七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噪声排放、声环境质量改善要求等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向社会公开并适时更新。
        27 地下水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根据前款第二项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情况,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商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28 H1300500 对需要自动监控的重点污染源进行确定 行政确认 在用 110713009000 市级、区级 市级、区级 【部门规章】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第五条第二款: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要求按照统筹规划、保证重点、兼顾一般、量力而行的原则,确定需要自动监控的重点污染源,制定工作计划。
        29 H1300700 对建设用地的土壤污染责任人不明确或存在争议时的认定 行政确认 在用 110713012000 市级、区级 市级、区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第四十八条 土壤污染责任人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的,农用地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建设用地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认定办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30 L1300400 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编码登记 其他行政权力 在用 111013031000 区级 区级 【地方性法规】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1月1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2号第二十五条 本市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编码登记制度,在本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进行基本信息、污染控制技术信息、排放检验信息等信息编码登记。
        31 L1300600 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进行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在用 111013033000 区级 区级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19号 第七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成后,组织建设的单位应当及时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方可投入使用。
          排污单位或者其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所有权单位,应当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有关情况交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登记备案。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主要设备或者核心部件更换、采样位置或者主要设备安装位置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组织验收。排污单位或者其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所有权单位应当在重新验收合格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变更登记备案。
          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登记事项及时予以登记,作为现场监督检查的依据。
        2011年12月30日环境保护部2011年第二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32 L1300700 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在用 111013034000 区级 区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四号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41号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第三条 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第四条 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要求。建设单位对其填报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 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被调整为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派出分局的,由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所属派出分局开展备案管理。第六条 建设项目的建设地点涉及多个县级行政区域的,建设单位应当分别向各建设地点所在地的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第七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采用网上备案方式。对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采用纸质备案方式。第八条 环境保护部统一布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网上备案系统(以下简称网上备案系统)。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应用网上备案系统,通过提供地址链接方式,向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分配网上备案系统使用权限。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告网上备案系统地址链接信息。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中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相关的管理要求,及时在其网站的网上备案系统中公开,为建设单位办理备案手续提供便利。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登录网上备案系统, 在网上备案系统注册真实信息,在线填报并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时,应当认真查阅、核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确认其备案的建设项目属于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对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擅自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办理备案手续。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填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时,应当同时就其填报的环境影响登记表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作出承诺,并在登记表中的相应栏目由该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姓名。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线提交环境影响登记表后,网上备案系统自动生成备案编号和回执,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即为完成。建设单位可以自行打印留存其填报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回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回执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认收到建设单位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证明。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完成后,建设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在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再次办理备案手续。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相应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相关环境管理规定,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中填报的环境保护措施,有效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完成后,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过其网站的网上备案系统同步向社会公开备案信息,接受公众监督。对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建设项目,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备案信息不公开。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有关规定,将其完成备案的建设项目纳入有关环境监管网格管理范围。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建设单位有以下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一)环境影响登记表存在弄虚作假的;  (二)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  (三)对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擅自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办理备案手续的。   举报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有明确的被举报人,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第十七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抽查、根据举报进行检查等方式,对建设单位遵守本办法规定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并根据监督检查认定的事实,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构成行政违法的,依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二)构成环境侵权的,依法承担环境侵权责任;  (三)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违反承诺,在填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时弄虚作假,致使备案内容失实的,由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该建设单位违反承诺情况记入其环境信用记录,向社会公布。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擅自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办理备案手续,经查证属实的,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建设单位已经取得的备案无效,向社会公布,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和《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处分。 (二)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擅自投入生产或者经营的,分别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罚。第二十一条 对依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处理的建设单位,由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该建设单位违法失信信息记入其环境信用记录,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33 L1300800 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行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在用 111013035000 区级 区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9号第四十七条第三款: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第十四条 ;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在环境应急预案签署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较大和重大环境风险企业的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文件,报送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重大的同时报送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向沿线或跨域涉及的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的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企业的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文件,报送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跨市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同时报送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34 L1300900 对三级、四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进行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在用 111013036000 区级 区级 【部门规章】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2号 第九条:建成并通过国家认可的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在取得生物安全实验室证书后15日内填报三级、四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表(见附表),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35 L1301000 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定期将畜禽养殖品种、规模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排放和综合利用等情况进行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在用 111013037000 区级 区级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3号第二十二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定期将畜禽养殖品种、规模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排放和综合利用等情况,报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备案情况抄送同级农牧主管部门。
        36 L1301100 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单位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在用 111013038000 区级 区级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3号第十九条第一款: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37 L1301200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进行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在用 111013039000 区级 区级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2年第344号发布,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13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公布,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工信部门、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安监部门应当会同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依照规定处置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处置。
        38 L1301800 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进行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在用 111013045000 市级、区级 市级、区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四号第二十七条 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39 L1301900 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环境污染应急预案进行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在用 111013046000 区级 区级 【部门规章】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2号 第十七条:实验室应当制定环境污染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实验室产生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施行前已经投入使用的三级实验室,应当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限期制定环境污染应急预案和监测计划,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0 L1302000 对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进行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在用 111013047000 区级 区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第八十五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进行检查。
        41 L1302100 对危险废物管理计划进行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在用 111013048000 区级 区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第七十八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前款所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危险废物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42 L1302300 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在用 11101305000Y 区级 区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第二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
        43 L1302400 辐射工作单位提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 其他行政权力 在用 111013051000 市级、区级 市级、区级 【政府规章】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第十二条 辐射工作单位应当编写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于每年1月31日前报原发证机关。
         年度评估报告应当包括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台账、辐射安全和防护设施的运行与维护、辐射安全和防护制度及措施的建立和落实、事故和应急以及档案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44 L1302500 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组织评审 其他行政权力 在用 111013052000 区级 区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 第五十九条 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前两款规定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
        45 L1302600 放射性同位素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在用 11101305300Y 区级 区级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449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2019年3月2日第709号国务院令。第21条:放射性同位素的转出、转入单位应当在转让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分别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23条:持有放射源的单位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送交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的,应当在该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2008年11月21日修订,2017年12月12日修订第二十九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放射性同位素进口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进口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在进口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分别将批准的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审批表报送各自所在地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三十三条: 转入、转出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在转让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分别将一份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表报送各自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第三款:出口单位应当在出口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将放射性同位素出口表报送所在地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46   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企业名单 其他行政权力 在用     区级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
        第九条 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企业名单(以下简称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布。企业名单公布前应当在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征求公众意见;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确定本年度企业名单,公示期限不得少于十个工作日。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其纳入下一年度企业名单。对企业名单公布后新增的符合纳入企业名单要求的企业,设区的市级生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4月底前,将本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企业名单公布后十个工作日内报送行政区域的企业名单报送生态环境部。
        47 G1300100 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的检查 行政检查 在用     市级、区级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要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定期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48 G1300200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在用     市级、区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49 G1300300 对有毒化学品进口企业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在用     市级、区级 《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第八条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规定对本辖区的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进行环境监督管理。
        50 G1300400 对新化学物质生产、加工使用活动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在用     市级、区级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第四条 国家对新化学物质实行环境管理登记制度。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分为常规登记、简易登记和备案。新化学物质的生产者或者进口者,应当在生产前或者进口前取得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常规登记证或者简易登记证(以下统称登记证)或者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备案。
        51 G1300500 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在用     市级、区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查清原因、查明责任
        52 G1300600 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在用     市级、区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单位的监督管理和质量考核。 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编制单位、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的相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查清原因、查明责任
        53 G1300700 对核技术利用单位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在用     市级、区级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对核设施、铀(钍)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对本行政区域内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54 G1300900 对核技术利用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在用     市级、区级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 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核设施、JUE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三)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负责本单位放射性污染的防治,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并依法对其造成的放射性污染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在办理核设施选址审批手续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二十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核设施建造、运行许可证和办理退役审批手续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三十四条 开发利用或者关闭铀(钍)矿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或者办理退役审批手续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开发利用伴生放射性矿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55 G1301000 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年度生产、使用、进出口配额许可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在用     市级、区级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出口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执行本条例规定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进行调查和取证;(四)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56 G1301100 对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在用     市级、区级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专门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完整保存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始资料至少3年,并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报送相关数据。
        57 G1301200 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销售单位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在用     市级、区级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销售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一条 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完整保存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始资料至少3年,并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报送相关数据。
        58 G1301400 对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进行遥感监测的检查权 行政检查 在用     市级、区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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