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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北京市丰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区房管局)2009年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北京市丰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区房管局)
        2009年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本报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要求,由北京市丰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区房管局)编制的2009年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2009年10月区政府机构改革后,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与区房管局机构分设,原丰台区建设委员会更名为丰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全文包括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下一步工作计划。本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本报告的电子版可在“北京丰台”网站(www.netgao.com)下载。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丰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联系(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大井东里甲2号;邮编:100071;电话:83811030;电子邮箱:ftjianweikg@126.com。或丰台区房屋管理局办公室(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大井东里甲2号;邮编:100071;电话:63843842;电子邮箱:ftqfgj@126.com
          一、概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要求,2008年5月1日起丰台区建设委员会正式施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2009年10月区政府机构改革后,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与区房管局业务分离。为更好的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与区房管局及时修订并完善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制度。一是进一步明确信息公开的责任制度。成立各自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对信息公开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领导对其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公开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办公室专人负责承办信息公开的具体事务。进一步明确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审查机制,即由业务科室提出政府信息属性,由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小组审查签署意见,主管领导最终审核确定信息属性的三级联审制度。同时要求各科室在公文制作过程中同步增设政府信息公开审查程序。明确申请、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等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并由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小组负责对申请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二是修订了信息发布审批和保密审查制度,明确了对上网公示文件的审批程序和保密要求,必须经逐级保密审查后,才能在对外网站上予以公开。三是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的备案制度。建立工作档案,将每年信息公开的内容统一归档,保存备查。
          目前政府信息主要是通过门户网站公开。在对外网站上设有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列明了详细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指南。将我委信息公开内容分为机构职能类、行政许可类、审核类、备案类和其他类等5大类别,并设立了投诉举报信箱,为群众提供便利、快捷的政府信息公开服务。
          二、主动公开情况
          按照《条例》第9至12条规定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范围,充分利用区政府门户网站和对外网站平台开展信息公开工作,2009年共主动公开政府信息138条,包括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发布政务信息,在对外网站发布与工作相关的政务信息121条。2009年初按要求在区政府对外网站上公布了2008年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按照《条例》第13条规定,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09年向我委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全部为公民,绝大部分是申请提供建设项目、拆迁项目相关批准文件、备案文件等资料,我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要求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一) 申请情况
          我委受理申请总数为24件,当面申请24件。  
          (二) 答复情况   
          23件申请按期答复,一件正在办理中,其中:
          “同意公开”10件,占总数的43.48%;
          “不予公开”2件,占总数的8.70% ;  
          “非本机关告知”0件,占总数的0% ;
          “部分公开”6件,占总数的26.09%;
          “政府信息不存在”2件,占总数的8.70%;
          “建议补正申请”2件,占总数的8.70%;
          “申请人撤回申请”1件,占总数的4.35%。
          四、信息公开工作中接到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
          在信息公开工作方面未接到有关投诉。
          按照《条例》第33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一) 行政复议   
          2009年我委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共有一件行政复议案件,信息公开申请人向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人不服我委向其提供的不予公开告知书,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已根据我委答复意见及提供的证据材料,维持我委作出的不予公开告知结果。
          (二)行政诉讼
          未发生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行政诉讼案件。
          五、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是提高认识,努力规范工作流程。将进一步梳理各项政府信息,做到定期维护,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能按照既定的工作流程有效运作。
          二是及时公开,逐步扩大公开内容。将进一步对原有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进行补充完善,及时更新,保证公开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三是进一步完善对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工作。
          四是进一步加强信息公开工作的信息化管理。
          五是进一步加强业务人员信息公开工作培训。

        丰台区房屋管理局办公室
        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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