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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北京市丰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了解丰台区卫生健康委政务信息,编制《北京市丰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条例》第19条、第20条和第21条等规定,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1.通过丰台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丰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开政府信息。网址为:

        http://www.netgao.com/ftq/c100130/202008/8f6e12a42d7540f89763a003206a294c.shtml

        2.其他方式:通过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

        政府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在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申请丰台卫生健康委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北京市丰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看丹南路与看杨路交汇处丰台看丹健康科技产业园

        联系电话:010-63811950

        传真号码:010-63805425

        电子邮箱:ftwjw@mail.netgao.com

        邮政编码:100071

        办理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方式

        申请办理程序申请人填写《丰台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卫生健康委办公室领取,也可以在"丰台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下载,申请表复印有效。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需详细、准确;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收件人请注明“丰台区卫生健康委”,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当面申请。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丰台区卫生健康委提出申请。

        3.互联网申请。请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为附件发送至ftwjw@mail.netgao.com。邮件标题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特别说明: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

        (三)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

        2.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4.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将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对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5.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6.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本机关将告知获取的途径。

        (五)答复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行政机关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中止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期限内,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本机关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情况。

        (六)信息处理费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相关规定,为了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行政机关可以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费用。本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三、监督和救济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丰台区举报受理电话:010-63835620(区政府信息公开大厅)

        9:00-11:30,14:00-17:3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附件1:北京市丰台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公民)

        附件2:北京市丰台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法人或其他组织)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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