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社区养老服务驿站(以下简称驿站)可持续发展,进一步健全就近精准养老服务体系,根据《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北京市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运营扶持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驿站是指经民政部门备案公告的城区驿站和农村驿站。
城区驿站与农村驿站的界定标准,原则上以驿站所在社区的居委会或村委会范围作为依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基本养老服务对象是指下列具有本市户籍的老年人:
(一)城乡特困老年人;
(二)低保和低收入家庭的失能、失智、高龄老年人;
(三)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
(四)其他家庭重度失能、失智、重度残疾老年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养老服务项目是指政府为保障居家养老基本养老服务对象的基本养老服务需求,通过购买驿站服务方式提供的养老服务项目。
各街(镇)应科学划分辖区内的责任片区,积极推进基本养老服务对象签约、服务工作。
驿站认领基本养老服务对象后应及时和老人完成签约工作,并按照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开展服务基本养老服务。
基本养老服务对象与驿站签订服务协议后,次月开始无偿享受基本养老服务。
第五条
驿站应具备巡视探访、呼叫服务、助餐服务、助洁服务、助浴服务、助医服务、日间照料、文化娱乐等基础服务功能,重点为责任片区基本养老服务对象提供巡视探访、个人清洁、养老顾问、呼叫服务四项基本养老服务。
第六条
驿站运营扶持措施主要包括基础补贴、托养补贴、连锁补贴和运维支持。
第二章
基础补贴
第七条
基础补贴是指为保障驿站满足基本养老服务对象的基本养老服务需求、维持驿站基础运转而给予的资助补贴。
第八条
综合考虑驿站基本养老服务对象数量、基本养老服务项目提供情况及运营成本,给予驿站基础补贴。
驿站按照实际签约并提供服务的基本养老服务对象人数进行结算,服务一名基本养老服务对象每月给予180元补贴。农村幸福晚年驿站实际签约服务对象少于80人的,每家每月给予1.4万元补贴;超过80人的,按照实际签约基本养老服务对象数量,每人每月给予180元补贴。驿站基础补贴人数原则上不超过300人,超过300人的,按照300人进行补贴。
基本养老服务对象基础服务包括每周入户巡视探访至少1次,每月探访总时长不少于80分钟;每月理发一次(可视情况换为洗头、洁面、刮胡子、擦体、修脚、剪指甲、老年人衣物清洁等);养老顾问、呼叫服务四项服务。
在疫情、法定节假日、老人短时间住院等短暂特殊时期,可以不上门巡视探访,通过电话等智能设备做好巡访,并做好录音记录;对于自愿放弃服务的、长期无法接受服务(两个月以上)的养老服务对象,不纳入180元基础补贴范围。
第九条
对于服务质量被评定为二星级的驿站,在享受第八条规定补贴的基础上,每家每月增加2000元补贴;被评定为三星级及以上的驿站,每家每月增加3000元补贴。
星级评定等级以驿站服务质量星级评定结果为依据,从驿站取得星级资格之日的次月开始计算。
第十条
街(镇)养老照料中心、其他养老机构按本办法规定承担自身责任片区内基本养老服务对象的四项基本养老服务,可享受同等基础补贴。
对养老照料中心和驿站均未覆盖的街(镇),其区域内基本养老服务对象服务责任,由所在街(镇)统筹协调附近的养老机构和驿站,委托相关养老机构和驿站为服务对象提供服务,并给予相应基础补贴。
第三章
托养补贴
第十一条
托养补贴包括日间托养补贴与短期托养补贴,具体标准如下:
日间托养服务每天照料时间不少于6小时;
短期托养服务不少于1天。
第十二条
按照驿站实际收住老年人情况,城区驿站日间托养每人每天给予15元的托养补贴,短期托养每人每天给予30元的托养补贴。
农村幸福晚年驿站短期托养,短期托养每人每天给予30元的托养补贴,如当月满签,以1000元计算当月补贴,如当月不满签,按实际天数计算托养补贴。
驿站应当与托养服务对象签订托养服务协议,建立明确的法律关系,并通过主动接送和子女接送等方式,提供托老服务。
第四章
连锁运营补贴
第十三条
连锁运营补贴是指对品牌供应商承接丰台区若干家驿站建设运营,并实施同一服务标准、品牌连锁运营给予的奖励补贴。
第十四条
按照驿站连锁机构的数量给予连锁补贴,每新增1家连锁运营驿站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驿站连锁运营补贴分三年发放到位,运营满一年、二年、三年的分别按照1万元、1万元、3万元予以发放。
第五章
运维支持
第十五条
经民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认定为养老服务机构的驿站,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享受居民价格政策。
第六章
补贴程序
第十六条
驿站应向区民政局提交享受驿站运营扶持申请。
驿站运营扶持补贴获取资格被取消或中断的,驿站需重新提交享受驿站运营扶持申请。
第十七条
驿站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可申请享受驿站运营扶持政策。
(一)驿站与基本养老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协议。
(二)按规定购买综合责任险、雇主责任险等相关保险。
(三)未有驿站管理负面清单及相关禁止性规定情形。
(四)按规定为责任片区内基本养老服务对象提供四项基本养老服务项目。
(五)执行突发事件报告制度。
(六)服务质量星级评定为一星级及以上。新开业运营的驿站,可享受自开业运营之日起一年内的运营补贴。开业运营一年后仍未取得星级资格的,取消驿站托养补贴、连锁运营补贴及星级叠加部分基础补贴获取资格。
第十八条
驿站运营扶持补贴原则上实行后补制,基础补贴、托养补贴每半年拨付一次;连锁运营补贴每年拨付一次。各街道依据经区民政局委托监管机构参考市社会福利服务管理平台数据,核对驿站提交的补贴报告。街道核对无误后,区民政局、区财政局于每年9月底、次年3月底前完成驿站基础补贴、托养补贴资金拨付至驿站备案方法人账户。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北京市社会福利服务管理平台归集数据作为驿站运营资助的主要依据。
驿站基本养老服务对象数据、托养补贴数据应归集至北京市社会福利服务管理平台;
驿站基于民政一卡通、养老助残卡、民生一卡通等多种记录方式,如实采集服务信息,确保采集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区民政局将通过政府购买方式委托监管机构对驿站的服务数据进行收集、校对及监管。
第二十条
区民政局及各街镇应加强对驿站运营扶持资金的监督管理,每年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驿站的服务对象、服务内容及补贴获取情况进行抽查、核查。
第二十一条
驿站应完善财务会计制度和运营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制度,为运营补贴资金设立单独核算科目。
驿站要主动接受政府部门及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检查监督。
第二十二条
驿站责任片区内基本养老服务对象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或监督电话就下列情形进行投诉、且经查证属实的,自投诉行为认定之日起取消运营扶持补贴获取资格一年。
(一)未按规定的服务频次和服务协议约定事项提供基本养老服务项目;
(二)违规收取四项基本养老服务项目服务费用。
第二十三条
驿站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导致1人(含)以上死亡、且驿站对安全责任事故承担主要责任的,取消自责任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内的运营扶持补贴获取资格。
对于安全责任事故的判定,由区政府或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认定。
第二十四条
凡发现驿站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运营扶持资金的,一经核实,取消驿站运营扶持补贴获取资格,纳入本市养老服务机构信用名单;运营扶持补贴已发放的,从违法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由区民政局、属地街(镇)依法追回相关财政补助资金;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单位及个人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区民政局、各街镇等有关部门、单位及个人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相关经办机构和人员在驿站运营补贴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虚报项目内容和补助金额、挤占挪用补贴资金、贪污浪费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原丰台区驿站扶持办法、巡视探访、精准帮扶相关政策同时废止,如与本细则有冲突,以本细则为准。
第二十七条
各相关部门要做好驿站运营补贴政策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有效衔接准备。
对已经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保障的老年人,其基础补贴不再纳入财政保障范围,驿站可承接为老年人提供的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相关服务,按照有关规定向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基金支付报销。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民政局、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管局、区医保局按照各自职责解释。
附件3: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养老服务清单
主办: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北京市丰台区政务服务管理局、北京市丰台区科学技术和信息化局
网站标识码:1101060001 京ICP备20013709号
京公网安备110106020600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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