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丰台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非国有房屋租金减免工作细则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要求,有序推动企业复工复产,按照《丰台区继续加大中小微企业帮扶力度加快困难企业恢复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丰政发〔2022〕14号)要求,鼓励非国有房屋业主或经营管理主体减免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租,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现将具体细则予以印发,请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北京市丰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8月31日
(联系人:崔博;联系电话:83656322)
丰台区关于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非国有房屋租金减免工作细则
为贯彻落实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要求,有序推动企业复工复产,按照《丰台区继续加大小微企业帮扶力度加快困难企业恢复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丰政发〔2022〕14号)要求,鼓励非国有房屋业主或经营管理主体减免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租,特制定此工作细则。
一、减免对象
同时符合满足以下条件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1.2022年内承租丰台区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自愿减免房租的非国有租赁主体的房屋;
2.从事行业分类为服务业,属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3.在京注册或在京纳税。
二、减免标准
1.区域内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不影响自身正常运营的前提下,结合自身实际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情况与减免对象沟通后,进行适当租金减免。(各街镇、重点功能区)
2.区域内各村级集体,与承租房屋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沟通后,参照承租国有房屋补贴方式给予适当租金减免。(各街镇、重点功能区)
三、资金来源
减免资金由各减免主体自行承担。
四、减免方式
减免主体在租期内可采取以下方式之一为符合条件的承租对象减免租金:
1.尚未收取相应租金的,可以免收。
2.已经收取相应租金的,可以退还。
3.减免主体也可采取免费延长合同租期、降低租金、降低租金增长幅度、缓交租金等方式实施减免,也可采用混合式方式减免。
4.对于存在转租情形的房屋,转租方要积极配合,使减免政策惠及至最终承租方。
五、减免流程
1.告知。减免主体应及时主动将减免政策、申请流程、申请材料、申请时间、联系方式等信息告知减免对象。
2.提交申请。承租对象可向减免主体提出申请。具体需提供以下材料(加盖公章):
(1)租金减免申请
(2)营业执照和租赁合同复印件;
(3)小微企业需另外提供小微企业名录查询结果复印件,无法提供查询结果的,可与减免主体商定认定方式。
3.受理申请。自收到减免对象申请材料后,要对减免对象的资格及标准进行审核,于10个工作日内告知减免对象初步审核结果。
4.实施减免。减免主体履行相关程序后,与符合条件的对象签订减免协议,并根据约定减免租金。整体工作要在本方案印发1个月内实施到位。对涉及转租的,转租方要承诺将优惠政策惠及至最终承租方。
六、工作要求
1.各申报单位要确保申报材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如出现任何违法违规行为,将承担法律责任。
2.各申报单位必须按照市、区政府的各项规定和要求,落实自身防控主体责任并按要求及时报送相关资料。
3.对于积极响应减免政策的非国有房屋主体,拟授予区级助企纾困优秀单位称号,贡献特别突出的,优先纳入区服务包平台。
4.本细则涉及措施有效期限截至2022年12月31日。
本通知解释权归印发单位所有。
附件:集体房屋租金减免申请表
说明:服务业的范围可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及国家统计局《关于修订〈三次产业划分规定(2012)〉的通知》(国统设管函〔2018〕74号)予以认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范围可通过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予以认定,或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银发〔2015〕309号)划型标准予以认定。
申请方基本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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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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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具体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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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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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型 |
❏小型企业 ❏微型企业 ❏个体工商户 |
2021年末资产总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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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营业收入/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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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从业人员/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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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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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房屋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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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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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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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租金减免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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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方式 ❏ 免收 ❏ 退还 ❏ 延长 ❏ 其他 |
减免金额 万元 减免 天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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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列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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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 其他 ❏ 租赁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 ❏ 其他 ❏ 小微企业名录查询结果复印件(加盖公章)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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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重承诺:本单位承诺填写的所有信息和提交的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如有虚假,本单位愿为此承担相关责任,并主动配合房屋出租单位退还已减免的房屋租金。 如有转租情况的,本单位承诺将优惠政策惠及至最终承租方。 申请人签字: (公 章) 年 月 日 |
✴2022年内注册成立的单位可填写注册资本(万元)
主办: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北京市丰台区政务服务管理局、北京市丰台区科学技术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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