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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标  题] 北京市丰台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丰台区加快推进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试行工作方案》的通知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丰台区农业农村局
      3. [主题分类] 农业水务
      4. [发文编号] 丰政农发〔2021〕 17号
      5. [成文日期] 2021-12-31
      6. [发布日期] 2021-12-31
      7. [实施日期] 2021-12-31
      8. [废止日期] - - - -
      9. [有效性]有效
      10. 政策解读
      11. 【文字解读】《丰台区加快推进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试行工作方案》政策解读 2021-12-31
      12. 废止文件相关链接
      13. 北京市丰台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丰台区加快推进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试行工作方案》的通知

        字体:     
        丰台区加快推进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

        试行工作方案

        2019年,市农业农村局部署我市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我区积极推进试行工作,进一步压实了生产主体责任,促进了产管衔接,完善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措施,取得了阶段性成效。近日,市农业农村局印发了《北京市加快推进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试行工作方案》(京政农发〔2021〕124号),调整了合格证名称和样式,对合格证规范开具和监督管理等方面提出更高要求。为加快推进我区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试行工作,特制订本方案。

        一、试行范围

        (一)试行品类:蔬菜、畜禽、禽蛋、水产品。

        (二)试行主体:全区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全部列入试行范围。到2022年底,力争实现试行主体全覆盖。同时,积极鼓励种养大户和小农户参与试行。

        二、新版合格证样式及特点

        合格证名称由“食用农产品合格证”调整为“承诺达标合格证”(以下简称为“合格证”),并调整了参考样式(附件1)。

        新版合格证的特点:

        1.体现“达标”内涵。“达标”内涵即生产过程落实质量安全控制措施、上市农产品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现阶段,新版合格证的“达标”主要聚焦不使用禁用农药兽药、停用兽药和非法添加物,常规农药兽药残留不超标等方面。

        2.突出“承诺”要义。新版合格证是承诺证,首先要展示承诺内容。参考样式调整后的合格证,将承诺内容放在合格证最上端,生产者及农产品信息放后。

        3.调整承诺内容。明确是“对生产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作出承诺。突出结果导向,将承诺内容中“遵守农药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规定”调整为“常规农药兽药残留不超标”。

        4.增加承诺依据。增加可勾选的“委托检测、自我检测、内部质量控制、自我承诺”4项承诺依据。生产主体开具合格证时,根据实际情况勾选一项或多项。

        三、新版合格证试行基本要求

        1.启用时间要求。新版合格证已于2021年11月3日启用。开具电子合格证或通过打印方式开具合格证的,在此文件印发之日起1个月内按要求调整为新版样式。使用预印制合格证的,所有新印制合格证都要使用新版样式。原有已印制的旧版合格证,可在使用完后再更换新版样式。

        2.开具主体要求。新版合格证仍要坚持“谁生产、谁用药、谁承诺”的原则,由种植养殖者作出承诺,勾选选项、自主开具,区、镇(街道)管理部门和检测机构、村委会等可提供指导和服务,但不应代替种植养殖者开具合格证。

        3.电子合格证开具要求。以二维码等形式开具新版合格证的,要符合以下要求:一是二维码标识上或四周要明确展示“承诺达标合格证”字样,二是扫码后显示的内容,首先要展示“承诺达标合格证”名称及承诺声明、承诺依据等完整信息,再展示追溯履历、企业简介、品牌宣传等其他内容。

        四、加快推进新版合格证试行措施

        (一)督促指导生产主体规范开具新版合格证

        各相关街镇要加强对生产主体的指导,加快推进新版合格证试行工作。对已经开具合格证的生产主体,要督促指导其使用新版合格证样式,并在试行品种、批次上尽快实现全覆盖;对尚未开具合格证的生产主体,要督促其尽快试行合格证制度,提高试行主体的覆盖率。

        (二)指导用好“北京市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公共服务平台”

        该平台是我市为试行合格证制度开发的专用系统,供生产主体免费使用,在一年多的试行中,极大地方便了生产主体开具合格证。目前平台中合格证样式已相应调整。各相关街镇要积极指导生产主体使用平台,规范开具新版合格证,加大平台使用覆盖率。生产主体在平台中选择“新版样式”打印开具新版合格证;已印制的旧版标签可继续使用,在平台中选择“旧版样式”进行打印开具。

        (三)协同推进合格证制度与追溯制度落实

        进一步发挥合格证在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作用,鼓励生产主体开具带二维码的电子合格证,并在二维码关联信息中添加质量安全追溯等相关信息,实现农产品承诺合格和质量安全追溯一个“码”。同时,突出首善标准和引导带动,市级优级标准化基地、绿色有机认证主体、冬奥会等重大活动供应企业要尽快实施“电子合格证+质量安全追溯”,所有上市农产品需带证销售。

        (四)强化合格证制度与相关政策联动

        市级将把生产主体试行合格证制度与农业标准化基地评定、绿色有机生产补贴、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工程、农业品牌推优、展会参展等政策挂钩。区级将合格证试行工作与其他相关政策、项目进行有机结合,统筹推进。

        (五)加强合格证制度宣传和培训

        各相关街镇要积极开展宣传、培训、指导。向生产主体宣传合格证制度的意义,培训新版合格证开具要求,指导其规范开具合格证。要及时总结提炼合格证制度实施成效,形成典型经验和做法,运用各类渠道广泛开展宣传,扩大社会影响力和消费者认可度。

        (六)加大日常监管和巡查检查力度

        各相关街镇要将合格证制度试行情况纳入监管服务范围,加强日常巡查检查,实现试行主体巡查检查全覆盖。对已开具合格证的主体,要督促其严格落实《农产品生产主体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试行)》(附件2),重点强化投入品出入库管理及科学使用等环节的检查。对未开具合格证的生产主体,要跟进服务,督促其尽快开具合格证,并加大巡查次数和产品抽检频次,确保产品安全上市。

        (七)加强农产品监测和问题查处

        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查中,应涵盖附带合格证的农产品,掌握其质量安全状况。对风险监测中发现的问题要跟进开展监督抽查,同时帮助种植养殖者查找原因、整改问题。对于虚假开具合格证的,纳入信用管理,实施联合惩戒。

        (八)探索推动合格证纳入市场准入凭证

        积极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的对接,争取将合格证作为质量安全合格的主要凭证,强化食用农产品进入市场的索证索票,倒逼生产主体自觉开具合格证。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保障支持

        合格证制度已纳入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考核内容。各相关街镇要将试行合格证制度纳入年度重点工作,加强人员保障,用实用好市级转移支付资金,并积极争取区级财政支持,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二)加强沟通协调

        区、街镇两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掌握工作进展,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三)加强总结提升

        各相关街镇要总结合格证制度试行以来的做法、经验和成效,适时报送工作开展情况。

        附件:1.新版承诺达标合格证参考样式

        2.农产品生产主体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试行)

        附件1

        新版承诺达标合格证参考样式

        承诺达标合格证

        我承诺对生产销售的食用农产品:

        □不使用禁用农药兽药、停用兽药和非法添加物

        □常规农药兽药残留不超标

        □对承诺的真实性负责

        承诺依据:

        □委托检测 □自我检测

        □内部质量控制 □自我承诺

        ———————————————————

        产品名称: 数量(重量):

        产 地:

        生产者盖章或签名:

        联系方式:

        开具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农产品生产主体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

        (试行)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全国试行食用农产品达标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农质发〔2019〕6号)要求,生产者应当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试行承诺达标合格证的生产主体应在严格落实质量控制相关要求的基础上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具体要求如下。

        一、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质量安全控制要求

        (一)内部质量控制人员

        1.至少有一名内部质量控制人员负责生产过程的质量管理,内部质量控制人员应当定期接受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培训,熟知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要求和标准化生产操作规范并积极推动实施落实。

        2.建立质量安全责任制,明确管理人员和重点岗位人员职责要求,关键岗位生产人员健康证齐全且有效(适用时);国家对相关产品生产、加工从业人员有其他要求的应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3.定期对内部员工、社员农户等进行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与技术培训。

        (二)产地环境管理

        4.产地环境条件应符合相关产品产地环境标准要求,不在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生产特定农产品。产地周边环境清洁,无生产及生活废弃物,水源清洁,无对农业生产活动和产地造成危害或潜在危害的污染源,畜牧业生产主体应建有病死畜禽、污水、粪便等污染物无害化处理设备设施且运转有效。水产养殖主体应开展养殖尾水净化,排放的废水应达到相关排放标准。

        (三)质量控制措施和管理制度

        5.建立或收集与所生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的产地环境、生产过程、收储运等全过程质量安全控制技术规程和产品质量标准,收集并保存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及现行有效的有关标准文件。

        6.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建立农户名册,包括农户名单、地址、产品类型、具体种类名称、种植养殖规模等;应与合作农户签署合作协议,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及处罚措施。

        7.建立并落实关键环节质量控制措施、人员培训制度、基地农户管理制度(适用时)、卫生防疫制度和消毒制度(畜牧业适用)、动物疫病及植物病虫害安全防治制度、投入品管理制度以及产地环境保护措施等;分户生产的,还应建立农业投入品统一管理和产品统一销售制度。

        8.在种植、养殖区范围内合适位置明示国家禁用农药兽药、停用兽药和非法添加物清单。

        9.产品收获、出栏应严格执行农药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规定。

        10.建立生产过程记录、销售记录等并存档,生产过程记录应包括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日期,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收获、出栏、屠宰或捕捞日期等信息。生产记录档案至少保存两年。

        11.鼓励使用信息化、智能化手段保存记录档案。

        (四)农业投入品管理

        12.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农业投入品,不购买、使用、贮存国家禁停用的农业投入品,索取并保存购买凭据等证明资料。

        13.养殖者自行配制饲料的,严禁在自配料中添加禁用药物、禁用物质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14.进行自繁种源时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自制或收集的其他投入品,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

        15.配备符合要求的投入品贮存仓库或安全存放的相应设施,按产品标签规定的贮存条件分类存放,根据要求采用隔离(如墙、隔板)等方式防止交叉污染,有醒目标记,专人管理。

        16.配有具备一定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的农技人员指导员工规范生产,遵守投入品使用要求,选择合适的施用器械,适时、适量、科学合理使用投入品。对变质和过期的投入品做好标记,回收隔离禁用并安全处置。

        (五)废弃物和污染物管理

        17.设立废弃物存放区,对不同类型废弃物分类存放并按规定处置,保持清洁。

        18.及时收集质量安全不合格产品、病死畜禽、粪便等污染物并进行无害化处理,有条件的应当建立收集点集中安全处理。

        (六)产品质量

        19.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有条件的生产主体在产品上市前要开展自检或委托检测。

        (七)包装和标识

        20.包装的农产品应防止机械损伤和二次污染。包装和标识材料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安全、卫生、环保、无毒,无挥发性物质产生。

        (八)产后处理

        21.产后处理和贮藏区域设有有害生物(老鼠、昆虫等)防范措施,定期对员工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检查,及时清洁和保养设施设备。

        22.使用的防腐剂、保鲜剂、添加剂、消毒剂,应符合国家强制性规范要求并按规定合理使用、储存,同时做好记录。

        23.根据农产品的特点和卫生需要选择适宜的贮藏和运输条件,必要时应配备保温、冷藏、保鲜等设施。不与农业投入品及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装混放。

        二、种养大户、小农户质量安全控制要求

        1.应经过一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培训,了解和掌握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要求及相关标准化生产知识。

        2.产地环境条件应符合相关产品产地环境标准要求,不在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生产特定农产品。产地周边环境清洁,无生产及生活废弃物,水源清洁,无对农业生产活动和产地造成危害或潜在危害的污染源。

        3.通过正规渠道、在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经销商处采购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保留购货凭证,对投入品实行定点存放,并做好记录。

        4.不使用国家禁用农药兽药、停用兽药和过期的农业投入品,不使用非法添加物,严格执行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等规定。

        5.建立生产过程记录并存档,包括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日期,收获、出栏、屠宰或捕捞日期等信息记录。记录档案至少保存两年。

        6.养殖者自行配制饲料的,严禁在自配料中添加禁用药物、禁用物质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7.使用符合要求的工具及容器采收、运输、存储农产品,收获的农产品应与农药、兽药、饲料等农业投入品分开储存。

        8.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有条件的,在产品上市前鼓励开展自检或委托检测。

        9.包装的农产品应防止机械损伤和二次污染。包装和标识材料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安全、卫生、环保、无毒,无挥发性物质产生。

        10.产品贮运应符合有关规定,有专门的产品贮藏场所,保持通风、清洁卫生、无异味,并注意防鼠、防潮,不与农业投入品及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装混放。

        11.农药包装废弃物、质量安全不合格产品、病死畜禽等污染物应分类收集并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12.使用的防腐剂、保鲜剂、添加剂、消毒剂,应符合国家强制性规范要求并按规定合理使用、做好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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