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政府、宛平城地区办事处,区发展改革委、司法局、市规自委丰台分局:
为落实“村地区管”要求,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涉地经济合同的监督管理,现将《丰台区农村集体涉地经济合同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丰台区农业农村局 丰台区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
2020年10月12日
丰台区农村集体涉地经济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村地区管”要求,加强农村集体涉地经济合同的监督管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经济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涉地经济合同是指本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企业订立的涉及农村集体土地和房屋的租赁、转让、项目建设、对外合作、抵押担保以及承包(流转)等经济行为的合同。
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涉地经济合同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合同要件
第四条 订立农村集体涉地经济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五条 农村集体涉地经济合同条款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具体内容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一般应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九)双方当事人认为必须明确的其他事项。
除以上一般条款外,涉地经济合同必须重点明确以下八项内容:土地四至;价格递增机制;土地使用必须符合规划,不得随意改变土地用途;发生违法建设的处置方式;合同期满后承包(租)方投资所形成财产的物权归属;因征占土地涉及的各类补偿费归属;合同到期后续签的,须严格按照新签合同履行相关程序;未履行民主程序及相关审批或备案手续,擅自转包(转租),或擅自采取联营、合作等形式变相转包(转租),所签订的合同无效等。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不同土地和资产性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确定合同期限。出租房屋等资产的,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20年。严禁违法订立超期限或无期限合同。
第七条 订立农村集体涉地经济合同需由双方当事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三章 签订程序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签订涉地经济合同前,应认真了解合同相对方的真实资质情况。
第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涉地经济合同,应严格履行“四议一审两公开”程序。
第十条 涉地经济合同签订前须经乡镇(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经济合同联合预审联席会议审核。乡镇联合预审联席会议成员由乡镇经管、司法、规划、土地等相关部门组成。其中,区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审议的项目的合同须经区、乡镇两级联合预审。联合预审要严格做到“六必审”,即合法合规必审、规划用途必审、条款规范必审、价款合理必审、对方资质必审、违约责任必审。
第十一条 区联合预审由区发展改革委、司法局、市规自委丰台分局、区农业农村局、经管站、第三方专业机构等组成联合预审小组,借助第三方专业机构力量对条款规范、对方资质、违约责任等进行审核,合同的合法合规、规划用途、价格合理等依托区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联席会议进行联审。
第十二条 涉地经济合同签订后,统一编号纳入全市农村管理信息化综合应用平台,实行电子台账备案管理,并需及时对电子台账信息数据进行动态更新。纸制合同文本须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章 变更、解除、纠纷处理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变更或解除农村集体涉地经济合同,须按规定履行相关手续,相关书面资料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变更或解除涉地经济合同应及时将相关资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涉地经济合同履行中产生纠纷时,双方当事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通过协商、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五章 合同管理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设岗定位,专人负责。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涉地经济合同订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须依法履行合同约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掌握合同的履行情况,按合同约定及时收取承包费、租金等,并按照财务制度的要求及时登记入账,并将合同收益情况纳入村级财务重点公开内容。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涉地经济合同应参照使用《丰台区农村集体资产租赁合同示范文本》(见附件),并把必须重点明确的八项内容作为合同的必备条款。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加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因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或者改变土地确权方式导致承包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变化的,发包方应主动组织承包方依法依规变更土地承包合同,并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予以记载。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合同档案,专柜存放,专人保管。合同档案包括:合同书、变更或补充协议、相关会议决议、纠纷仲裁书或判决书(调解书)、其他与合同有关的资料等。
第二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的行政主体。乡镇人民政府要明确本乡镇合同管理部门,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工作的指导,规范合同签订流程、合同联合预审机制、合同电子台账、合同档案管理等各项制度,定期对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合同及时组织整改,强化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订立农村集体涉地经济合同谋取私利、损害集体和农民利益、造成集体经济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的经济和行政责任。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乡镇应依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修订完善本乡镇合同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原《丰台区农村集体租赁合同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丰台区农村集体资产租赁合同参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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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北京市丰台区政务服务管理局、北京市丰台区科学技术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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