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救助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京民社救发[2020]73号)、《北京市优抚、低保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集中供热采暖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京民社救发〔2016〕50号)、《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部分民政对象申领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的实施意见》(京民社救发〔2006〕56号)、《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困难家庭冬季燃煤自采暖救助标准的通知》(京民社救发〔2015〕422号)、《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农村地区低保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煤改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救助的实施意见》(京民社救发〔2018〕148号)、《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城乡低收入家庭采暖救助的实施意见》(京民社救发〔2018〕429号)等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区审批权限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为“街道(乡镇)”)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集中供暖补助
(一)申请对象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含生活困难补助人员)、城乡低收入家庭和分散供养的城乡特困人员(以下统称低保、低收入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
(二)补助标准
低保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每户每采暖季按居住房屋建筑面积60平方米应交纳的采暖费予以补助。其中,居住房屋建筑面积小于60平方米的,按实际交纳的采暖费予以补助;居住房屋建筑面积达到或超过60平方米的,按60平方米应交纳的采暖费予以补助,超出部分由个人负担。
低收入按照600元/采暖季•户的标准予以补助。
(三)申请受理
每年11月,符合条件的低保、低收入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到其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身份证(查验原件)
2.《申请采暖救助个人承诺书》
(四)审核确认
1、审核。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查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必要时可以采取入户调查等方式核实其实际情况。对于符合条件的,确定救助待遇;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理由(附件1)。
每年采暖季结束后,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负责汇总本辖区低保、低收入家庭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享受集中供热采暖补助情况,将统计情况报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2、确认与资金拨付。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对经办机构上报的材料进行确认。确认后,将供热单位申请的集中供热采暖补助情况告知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将补助资金拨付至相关供热单位。
(五)备案发放
低收入采暖救助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等代理金融机构,直接发放到城市低收入家庭成员的账户。确因特殊情况无法社会化发放,持证人须向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由街道(乡镇)社会救管理部门指定经办人员代发现金。
每年法定采暖季结束后,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将低保、低收入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每户每采暖季救助确认结果报区民政局备案。
二、其他供暖救助
(一)申请对象及救助标准
1、清洁能源自采暖
(1)申请对象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含生活困难补助人员)、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低收入家庭。
(2)救助标准
城市低保对象家庭:按居住建筑面积60平方米、30元/平方米•采暖季•户的标准补贴;住宅建筑面积小于 60平方米的,按实际居住建筑面积补贴;住宅建筑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按60平方米补贴,超出部分由个人负担。
城市低保对象家庭同住人员中有一人已在其他部门领取此项补贴的,该家庭按照15元/平方米•采暖季•户的标准享受补贴;有两人(含)以上在其他部门领取此项补贴的,该家庭不再重复申请享受。
低收入家庭:按照600元/采暖季•户的标准予以救助。
2、燃煤自采暖
(1)申请对象
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含生活困难补助人员)、低收入家庭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中依靠燃煤自采暖过冬的家庭。
(2)救助标准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含生活困难补助人员)、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按照1000元/户•采暖季。
低收入家庭300元/户•采暖季的标准予以救助。
3、煤改清洁能源
(1)申请对象
纳入农村地区村庄“煤改清洁能源”范围,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低收入家庭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
(2)救助标准
农村低保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按居住建筑面积60平方米、30元/平方米•采暖季•户的标准补助;住宅建筑面积小于60平方米的,按实际居住建筑面积补助;住宅建筑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按60平方米补助。
家庭同住人员中有一人已在其他部门领取此项补贴的,该家庭按照15元/平方米•采暖季•户的标准享受救助;有两人(含)以上在其他部门领取此项补贴的,该家庭不再重复享受。
农村低收入家庭,按照600元/采暖季•户的标准予以救助。
(二)申请受理
每年9月底前,符合条件的对象或家庭到其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身份证(查验原件)
2.《申请采暖救助个人承诺书》
(三)审核确认
1.审核。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查验申请人相关社会救助证件,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必要时可以采取入户调查等方式核实其实际情况。
2.确认。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全面审查材料,提出确认意见,经街道(乡镇)社会救助分管领导同意后作出确认决定。对确认给予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救助、燃煤自采暖救助、“煤改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救助和低收入家庭采暖救助的,应当同时确定救助金额;不予确认的,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理由(附件1)。
(四)备案发放
采暖救助金应当于每年冬季采暖季(11月15日)前及时足额发放,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将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救助情况、燃煤自采暖救助情况、“煤改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救助情况和低收入采暖救助情况汇总报区民政局备案(附件2)。
三、监督检查
区民政局对街道(乡镇)享受冬季供热采暖救助的审核确认情况进行抽查检查,有疑问、投诉举报或者其他需要重点调查的,区民政局协同街道(乡镇)进一步调查核实,切实做好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
四、资金保障
各街道(乡镇)将年度用款计划报区民政局,由区民政局统一编制采暖救助金预算报区级财政部门,经审核后列入财政预算,年初由财政按照区民政局拨款计划拨付至各街道(乡镇),并于年终根据实际支出编制决算。
各街道(乡镇)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因保障对象增加等因素需调整采暖救助资金预算的,应根据实际情况,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区民政局,由区民政局商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办理。
五、其他
现行采暖救助政策中有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细则执行。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北京市优抚、低保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集中供热采暖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京民社救发〔2016〕50号)、《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部分民政对象申领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的实施意见》(京民社救发〔2006〕56号)、《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困难家庭冬季燃煤自采暖救助标准的通知》(京民社救发〔2015〕422号)《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农村地区低保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煤改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救助的实施意见》(京民社救发〔2018〕148号)、《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城乡低收入家庭采暖救助的实施意见》(京民社救发〔2018〕429号)实施。
本细则自2020年9月1日起实施,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政策解读链接:
http://www.netgao.com/ftq/zcjd/202109/3515a553b7fa4657af59486d3938985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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