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审计结果运用,强化审计监督职能,促进我区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遵纪守法、清正廉洁,全面正确履行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委管理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问题中涉及的其他违法违规人员,按照相关权限和程序进行追责。对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下设的二级单位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中发现的问题,参照本办法施行。
第三条经济责任审计责任追究是指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国资委等部门对审计机关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在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等方面存在的违法违纪、损失浪费等问题,按照职责分工进行问责与处理的行为。
第四条被审计单位主要领导作为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应当积极履行审计整改责任。针对审计发现问题,被审计单位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或屡改屡犯的,相关部门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被审计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第五条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组织人事、国资委等部门、在责任追究工作中,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六条经济责任审计责任追究的形式包括:
(一)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六十三条、第八十八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三)组织处理: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依据《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九条);
(四)经济处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受到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的,应当减发或者全部扣发当年的绩效薪金、奖金;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给国有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据国家或者企业的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第七条经济责任审计责任追究的程序包括:
(一)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会(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会”)由区长、区纪委书记、常务副区长、区委组织部部长、审计局局长组成,负责经济责任审计责任追究程序的启动与部署。领导小组组长会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揭示的问题召开专题会研究责任追究相关问题。
(二)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领导小组组长会议研究结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权限范围,将审计发现问题的相关证据材料移交至负责责任追究的部门;
(三)负责责任追究的部门按照有关程序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八条负责责任追究的部门完成责任追究处理30日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处理结果决定书,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整理归集后,在领导小组专题会给予通报。
第九条经济责任审计责任追究,自审计机关出具正式审计报告之日起,至相关部门对该问题的责任人处理完毕止,不以相关责任人退休、调离、辞职等其他原因离开原单位而停止追责。
第十条本办法适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的经济责任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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