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弘扬诚信统计精神,树立诚信统计理念,创造诚信统计品牌,营造诚信统计氛围,结合丰台区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诚信统计单位是指严格遵守并模范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统计基础工作扎实、统计数据真实准确,统计工作亮点突出,经丰台区统计局、国家统计局丰台调查队和北京市丰台区经济社会调查队(以下简称“丰台局队”)评估并命名的单位。
第三条诚信统计单位评选坚持实事求是、自愿申报,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好中选优的原则。
第四条丰台局队设立诚信统计单位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局队领导、教育法规科、执法队、各专业科室以及统计所负责人组成,教育法规科负责诚信统计日常协调组织工作。
第二章 诚信统计单位申报条件和流程
第五条 凡是在丰台区统计工作管辖范围内具有法人资格、承担政府统计调查任务并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均可申报诚信统计单位。
第六条 诚信统计单位申报条件:
(一)严格遵守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报表制度,保障统计资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按时完成规定的统计调查任务,统计工作表现突出;
(二)设置独立或相对独立的统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统计工作,明确统计负责人,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统计人员持证上岗,按时参加业务培训、统计工作布置会、统计继续教育等,统计队伍稳定,专兼职统计人员连续在岗担任统计工作两年以上;
(三)依法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并有效落实;积极推进统计信息化建设;基础工作扎实,原始记录、统计台账规范、齐全、完整;
(四)两年内未因统计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配合统计执法检查和统计督导工作,积极参与配合各项统计普法宣传活动;
(五)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具备良好的企业单位形象,在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上无不良记录。
第七条 申报单位应填写《北京市丰台区诚信统计单位申报材料》,加盖单位公章后于规定时间上报丰台局队。丰台局队通过审核申报材料、调取近两年执法检查记录等,确定实地核查单位,然后组成核查小组开展实地核查,形成对核查单位的初评意见。
第八条 通过初评的单位,进入诚信统计单位领导小组审核评估环节。听取对申报单位实地核查初评情况的汇报,进行综合评估,确定评估结果。通过评估认定为诚信统计单位的,在丰台统计信息网公示7天,接受各界投诉举报。
第三章 诚信统计单位的表彰与奖惩
第九条 凡公示期满无提出异议的单位,由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授予“诚信统计单位”荣誉称号,并在全区予以表彰授牌。
第十条 诚信统计单位可获得以下奖励:
(一)记入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
(二)在丰台统计信息网“统计信用信息公示栏”上进行公示,并链接到北京统计信息网、国家统计信息网;
(三)获得两年统计执法免检资格。
第十一条 统计执法免检期内,诚信统计单位每年按照要求开展统计工作自查,并接受回访。统计执法免检期届满,丰台局队对诚信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如实记录相关情况。
第十二条 诚信统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经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根据情节轻重和影响程度,暂缓授予或取消诚信统计单位称号,收回“诚信统计单位”奖牌。
(一)执法免检期内有统计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二)在诚信统计单位评估中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称号,经查证属实的;
(三)未能遵纪守法或未能诚信经营,被新闻媒体曝光,社会影响恶劣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发生其他严重失信行为的。
第十三条 诚信统计单位根据本单位情况提出主动退出的,经领导小组研究决定,不再保留其“诚信统计单位”荣誉称号。
第四章 诚信统计单位的管理、培育及推广
第十四条 诚信统计单位有效期两年,实行动态管理。期满经全面检查合格的单位,继续享有“诚信统计单位”荣誉称号,颁发“诚信统计单位”证书。暂缓授予“诚信统计单位”称号的,经下一年度全面检查合格,重新授予“诚信统计单位”荣誉称号。
第十五条 建立诚信统计单位社会监督机制,诚信统计单位接受社会监督。在丰台统计信息网上设立监督电话63629569,受理社会公众举报,及时调查、处理有关问题。
第十六条 诚信统计单位变更单位名称、行业类别、隶属关系的,应重新申报、评估,评估流程可视具体情况适当简化;迁出丰台统计管辖范围的,不再保留荣誉称号,丰台局队向迁入区县政府统计部门书面函告诚信统计单位情况;诚信统计单位应设立统计联系人,联系人发生调整应及时做好交接,并向丰台局队备案。
第十七条 建立诚信统计单位培育机制,培育期为1-2年。纳入培育机制的单位,经局队专业部门日常指导、定期考察,达到诚信统计单位评估条件的,进入评估流程。
第十八条 建立诚信统计单位交流机制。定期召开诚信统计会议,建立丰台诚信统计信息平台,开展诚信统计宣讲,促进诚信统计交流,提升区域整体统计工作水平。
第十九条 加强诚信统计宣传推广。开展形式多样的诚信统计宣传活动,制作诚信统计宣传品,扩大诚信统计影响力。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教育法规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北京市丰台区诚信统计单位评选办法(试行)》(丰统字〔2012〕13号)同时废止。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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