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教育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落实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教委所属各单位(含民办):
3月份,我区接市安办转来重大安监交通死亡事故1起。2014年1月13日22时25分,王某某,男,28岁,丰台区太平桥第二小学教师,驾驶车号为京P5S930“雪弗兰”牌小型轿车(车主:刘淑会;登记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铸造一区3栋),由北向南行至北京市房山区大窦路田家园路口时,驶入道路左侧路外与道路东侧路树相撞,造成王某某本人死亡,车辆损坏。经办案民警现场勘查及法医抽血检测,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82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这是我区近年来唯一一起区属单位在职人员醉酒后驾车重大交通死亡事故。
针对太平桥第二小学教师王某某醉酒后驾车重大交通死亡事故,教委所属各单位要认真汲取教训,举一反三。依据《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管理办法》,切实落实单位内部管理责任,强化单位内部交通安全教育管理工作,把落实交通安全防范责任纳入日常工作日程,做到有人管、有人抓、有人查。各单位要对全体教职员工及学生集中开展一次交通安全管理教育培训,提升本单位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水平,建立本单位的交通安全组织机构,健全和完善各项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单位及教职工所有车辆信息登记备案制度,健全单位所有持有机动车驾驶证人员的登记备案制度。单位要与全体教职工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完善车辆检查、日常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等基础资料档案,严格落实单位法人交通安全主体责任。
各学校、幼儿园在落实寒暑两假期间学生交通安全教育的基础上,要采取多种灵活方式方法,进一步加强师生员工日常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不断提升学生、幼儿交通安全文明意识、守法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各学校、幼儿园要与属地各交通大、中队建立联系制度,聘请交通民警担任交通安全校外辅导员,协助和指导学校、幼儿园更好的落实日常对学生、幼儿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